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01浏览次数:55000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任职) 。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 任职) 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

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 任职) 。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 离) 休;在企业办理退( 离) 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 担任) 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 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任职) ,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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