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现就党费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执行。
1.流动党员、异地居住党员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等,应怎样交纳党费?
答:自觉交纳党费是党员党性的体现,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必须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于流动党员、异地居住党员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等,个别确因实际情况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采取预交、补交、委托代交或网上支付等方式交纳党费,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机关事业单位年底或年中发放的绩效工资是否要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答:机关事业单位年底或年中发放的绩效工资属于奖励性补贴或奖励性绩效,不属于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已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区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可按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的原则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国有企业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向地方移交退休职工党员时,应当向接收地党组织同时提供退休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
4.党员自愿多交纳1000元以上大额党费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理方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按程序上缴,同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简要现实表现、交纳大额党费的主要考虑),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转交中央组织部。基层党委及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大额党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将代收的大额党费及时上缴中央组织部,原则上每月上缴一次。对身患重病的党员、年龄较大的党员以及有其他特殊诉求的党员,应一事一办、加紧办理,确保党员及时收到中央组织部出具的大额党费收据。
5.如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工作?
答: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内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将收到的党费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对组织关系未转入本单位党组织的党员,要提醒其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省、市、县党委组织部和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要将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中的党员交纳的党费按规定下拨给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有条件的党组织还可从留存党费中下拨一定数额党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按规定管好用好党费,把党的活动开展起来,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主动接受党员监督。
6.各级党组织应如何用好党费?
答: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开展党内表彰、慰问生活困难党员等方面。凡是符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均可从党费中列支。当前,要把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加大党费对抓好党员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
个别留存党费数额较大的地方党委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应统筹安排使用好党费,注意向农村、社区和有困难的其他基层党组织倾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基层党委应从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经费,支持开展支部活动等。